广告牌倒下压伤人 工伤索赔少依据
作者:许骁妍 刘一刚 发布时间:2009-01-21 浏览次数:1008
本网无锡讯:无锡某医院职工陈某经过某路口时,突遭一处大型广告牌倒下压伤,致其腰椎压缩性骨折、头皮下血肿、头皮裂伤,陈某在收到劳动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向江苏省无锡市南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陈某与无锡某医院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8月的一天,陈某在某路口交界处,被路边一处广告牌砸倒,致其受伤,后经诊治,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头皮下血肿、头皮裂伤。嗣后,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6月,劳动部门经过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陈某不服,于2008年10月向南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南长法院在审理时,原告陈某诉称,其是该医院的职工,医院将其指派到其关联企业上海某公司在无锡地区办事处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工伤”,原则上就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其中的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基本要素。本案中,陈某虽与医院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其在路上被广告牌砸倒受伤,必须是与其在医院的工作相关联。陈某以医院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却从未在医院考勤上班过;陈某自认是在为上海公司找员工宿舍途中受伤,而自己是受医院指派到上海公司工作的;原告这一主张并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无法采信,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