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紧抓七个“一” 行政诉讼撤诉率稳步上升
作者:韩仁波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09-01-21 浏览次数:512
本网无锡讯: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江阴市人民法院为促进官民和谐、社会和谐,加大行政案件和解力度,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紧紧抓住七个“一”,2008年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稳中有升,撤诉率达70%,比去年同期上升4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明确“一个目标”
就是明确和谐社会、案结事了的目标,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使老百姓在通过行政诉讼后,对法律的理解度上升,对党和国家的政策的信任感增强。
2、抓住“一个前提”
就是要抓住合法性审查为协调案件的前提。对协调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这样可以理清事实争议和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对被告行为的合法性有明确的认识,防止在协调中不必要推诿和扯皮。
3、找准“一个焦点”
行政诉讼案件不管复杂与否,在众多的矛盾中通过庭前谈话、公开审理理清案情的脉络,找准最关键的焦点是什么,而且这个焦点的提出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共鸣和认可,让他们觉得法官是在对案件全面认真分析后理出的焦点,由此为下一步的协调打好基础。
4、寻找“一个切入点”
焦点虽然找准了,但如何入手,就要运用一点心理学知识进行分析,找出谁是纠纷双方或三方最容易入手的人。有的案件是原告,有的是被告,还有的是第三人,还有可能是案外人。从难到易进行分解矛盾,使矛盾越缩越小。
5、展示“一颗诚心”
在协调中,法官一是要始终保持中立,无论是言语还是肢体语言,当事人均会感受得到;二是要尊重和关心当事人,站在他们的角度帮他们分析利弊,让他们感受到法官是真心为他们解决矛盾,是诚心帮他们尽快解决问题。
6、改变“一种观念”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往往把在行政程序中的管理者观念或多或少的带进了诉讼程序,“官本位”、行政执法者高高在上的观念在行政诉讼中时有发生。为改变这些观念,江阴法院采取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来倡导和营造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
7、创立“一套方法”
在传统协调方法的基础上,江阴法院采用创新调解模式,针对民、行交叉的案件,采用联合协调,即邀请民事法官一起参加协调会,由其对纠纷中的民事问题进行释疑,同时适时运用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走出思维的死胡同,纠正他们在案件处理上的“一根筋”做法。
江阴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们树立行政案件协调意识,根据不同案情,在官民矛盾中积极寻找协调的切入点,通过辩法析理、寓教于审的方式积极钝化矛盾,增进理解,形成江阴特色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和解率不断提高,得到了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