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泗洪县法院审理一起以帮人消灾为名强奸妇女的刑事案件。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王某系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农民。200776,被告人王某在去泗洪县县城的路上遇见了面带愁容的女青年沈某,为了得到奸淫沈某之目的,便说沈某有灾,谎称自已能为其消灾,沈某听后对此信以为真,即跟随被告人王某一同来到了泗洪县青阳镇一旅社201室。入室后,被告人王某采取哄骗、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扒下沈某衣服,强奸了沈某。

2008213下午,被告人王某又以为沈某“烧符”消灾为名,将沈某带到该旅社205室内,以语言恐吓、卡脖子、用被子蒙头等暴力手段,扒下沈某衣服,先后三次强奸了沈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