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收银杏坠树身亡 买卖关系责任自负
作者:高山 发布时间:2009-01-20 浏览次数:960
本网南通讯:2007年9月,从事营销生意的曹某来到严某家收购银杏,仅采取了简易的防范措施就直接爬上距地面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曹某与严某非亲、非故、非友,又不是友好邻居,一个从事营销生猪、苗猪、收购银杏的生意人,替一个毫不相干的人去无偿义务帮工有违常理,因此曹某与严某之间应成立买卖关系而非原告所认为的帮工关系,曹某在买卖过程中摔死的风险责任应当自负,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在反诉中要求原告返还其因遭原告胁迫而给付的20000元补偿费的请求,法院出于对人权和生命的尊重,也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