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江苏省东台法院在执行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某父亲东台市唐洋镇元官村七组何贤国(已于200811月去世)的名下存款2万元整,并准备将其扣划给申请执行人。熟料,半路杀出程咬金,同村八组一名也叫何贤国的村民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同名的何贤国异议称:2007年,他将多年积攒下来的2万元辛苦钱委托本村吸储员崔某到唐洋镇邮政支局存储。200812月,他凭存单到邮局提取存款时,被告知该存款已被法院冻结,无法提取。法院经过公开听证方才了解到:原来,吸储员崔某在两年前帮助八组何贤国存款时,因银行储蓄系统升级,八组何贤国的旧身份证号码已无法进行实名储蓄,崔某想到七组同名何贤国的身份证号码符合储蓄要求,且在邮局没有存款纪录,遂将八组何贤国交予其的2万元存款以七组何贤国身份证号码进行存款,并将存款凭证交给八组何贤国。崔某自作聪明,并以为天衣无缝,没想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八组何贤国的这笔存款冻结,引发了该异议。

东台法院对该异议案件依法作出裁定:根据实名制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是执行程序中解决的问题,应通过诉讼审理确认其所有权,故不支持异议人提出的解冻的异议请求。

本案中,吸储员崔某擅自以七组何贤国的实名身份帮助八组何贤国存款,工作偷懒、随意,也违背了职业道德,是主要的过错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崔某可凭事实依据,与七组何贤国协商向其索取这两万元存款。但是如无法协商一致,则自己应主动向八组何贤国连本带息归还这两万元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