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要求离婚未果,竟与第三者公然同居,并生下一个女儿,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周,通州法院在判决准许妻子离婚诉请的同时,判令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2000元。

 

1987年,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5月补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一度关系尚可,1990年生育一子。1995年,原、被告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陈某离家出走,后经镇人民政府司法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1997年,原告陈某再次离家出走,并于1998年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通州法院判决不准离婚。19995月,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在开庭时原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在此期间,原告与第三者王某同居生活至2010年,并生育一女。20116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目前,原告患有癌症等多种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多次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期间虽经有关部门做和好工作,原、被告也签订过和好协议,也经法院判决过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且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达15年之久,又互不履行夫妻间扶助义务,衡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自1999年始与他人同居生活,存有过错,被告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于法有据。鉴于原告患病的事实,在赔偿数额上,考虑本案原、被告各自的责任、损害后果、原告的给付能力等情况,酌定2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