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中法院调解一起赡养案件。原告薛某系两被告林某、吴某的母亲,薛某一生清贫,命途多舛,在前夫去世后携两被告两次改嫁,含辛茹苦将两被告抚养成人。原告在2004年与第二次改嫁后的丈夫顾某协议离婚后,居住在顾某家。原告身患肾病、冠心病、食道癌等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抢救治疗,由顾某和被告吴某照顾。201110月,顾某因病去世,原告由亲戚陪同去被告林某家,被拒之门外,同年11月,原告进老年公寓暂时托养。

 

原告身患绝症,生活无法自理,其子林某又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其女吴某主张自己无力独自赡养母亲,要求子女共同赡养。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承担承担她在老年公寓的托养费、生活费和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费用,并要求和被告林某一起居住。

 

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提出,自己不承担赡养义务,是因为原告的一些做法让他不能接受。原告在他20岁正月的时候赶他走,开始独自生活的时候原告就经常和原告吵架,继父对他的生活也不照顾。林某对原告一直心怀不满,隔阂颇深,加之其2009年与前妻离婚,相关房屋等财产均赠与给了孩子,经济状况也不好,因而拒绝赡养母亲。

 

为了更好地促和这一家人,法庭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并未立即依法作出判决,而是对被告林某进行谈话教育,让林某考虑到原告历经艰辛地将其养大,如今身患重病,晚景凄凉,即便母子之间有什么隔阂,作为儿子也不应当耿耿于怀。法官从一个母亲的角度对林某谆谆教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林某受到感动,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已尽对母亲的孝道,使其安享晚年。而原告激动地表示,感谢法官作出的工作,完满的解决了矛盾,化解了多年的隔阂。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林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赡养费8000元,原告其余费用包括医疗费、养老院生活费、丧葬费等全部由原告本人和被告吴某共同承担,原告丧葬事宜由被告吴某负责。日前,原告因病重过世。据悉,此前一日,被告林某将赡养费送至病榻,母亲在临终前与儿子言归于好,了却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