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近日,丹阳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该院依照200859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决的第一例案件。

被告人王某医药中专毕业后,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暂住地丹阳市界牌镇开设私人诊所行医。20083月,被告人王某在其诊所内,非法为因误食碳酸钡中毒前来就诊的被害人杨某输液治疗。次日凌晨杨某在家中症状加重,后送丹阳市界牌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钡离子中毒死亡,被告人王某对杨某的用药及治疗方法不符合食物中毒的一般治疗原则,从而延误了受害人杨某的治疗时间。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个人诊所从事医疗活动,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具有自首情节,故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