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丰县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杀人致死的案件,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现年25岁的被告人蒋某,曾因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48日下午5许,蒋某到附近商店里买馒头后,在商店门外与同村村民王某发生纠纷。蒋某即返回商店,从店内的冰柜上持取单刃尖刀一把,刺中王某左胸部一刀后,看到鲜血直流,害怕之下仓惶逃离。当晚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为:蒋某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计后果,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虽具有一定的杀人动机,但其自控能力明显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