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两名从山东来海门寻找工作机会的年轻人孙建、孙辉,因工作没找着,身上的钱也花光了,竟共同抢劫一家商店。最近,海门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孙建、孙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810112120分许,孙建、孙辉经预谋至海门市海门镇某商店,孙建持水果刀将店内一盏照明灯砸碎,并按住店主,孙辉趁机从钱箱内抢得人民币330元。抢劫过程中,因店主拼命反抗并呼救,孙建遂用水果刀朝店主右胸口刺了1刀,致店主轻微伤。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孙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建、孙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两被告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