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在骑车途中被电话线绊倒导致人身损害,是该自认倒霉还是找相关责任者索赔?前不久,陈女士就经历了这样一起事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女士将铺设电话线的江阴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江阴某通信公司赔偿17000余元。
2008年4月17日凌晨,江阴市民陈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镇澄线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璜土地段时,被垂落至路面的江阴某通信公司的电话线绊倒,造成陈女士左手骨折,电动自行车受损。陈女士随即被送往璜土卫生院住院治疗。此后,陈女士和通信公司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等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女士受伤、车辆受损是因为通信公司疏于管理电话线所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通信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至事发地段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做到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确认由通信公司负事故的八成责任,赔偿陈女士1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