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离婚后再诉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判决驳回
作者:孙海雷 杨文涛 发布时间:2009-01-15 浏览次数:1090
本网盐城讯:法院调解离婚后,父亲再诉变更抚养关系。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
被告安某某辩称:被告在外打工,居无定所,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加之现在被告患有低血糖等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不充分,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安某某于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其所持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本案中,原告在2008年1月调解离婚时已持有驾驶证,其母亲患病与否不是确定其与被告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决定性条件,故不能认定原告的抚养条件已有根本性的变化,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