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的阳光洒满乡村-滨海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纪实
作者:陈雷 发布时间:2009-01-14 浏览次数:2803
“谢谢法官为我们农民着想,这一年多的血汗钱如果拿不到,我的孩子真的只好辍学了……”。
原来卢某在农闲时节给一个房产商打短工,但工程结束后却无法拿到自己应得的工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卢某来到了蔡桥法庭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对此,法庭极为重视,开启了“农民工绿色诉讼通道”,马上联系房产商,说明不给付工资的法律后果,房产商随后赶到法庭要求卢某撤诉,并答应马上兑现所欠的8000余元工资,卢某当场实现了自己的诉求,对法官感激不尽。这是滨海法院维护农民利益,精心构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司法保障的一段剪影。
巡回法庭便民诉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服务新农村最前沿的窗口。滨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针对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农民利益的问题等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并积极参与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通过基层法庭的巡回流动办案,将纠纷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滨海法院现有5个基层人民法庭,为了进一步完善巡回办案制度,滨海法院在所管辖的乡镇设立33个巡回办案点和便民联系点,同时还实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和网上立案,认真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形成了以法庭为中心,以巡回办案点辐射各村并具有立案、庭审、调解、执行和法律宣传等功能的服务网络。滨淮法庭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开展立案、送达应诉、调解、执行、政策和法律宣传等业务活动。在争取村干部的协助下,滨淮法庭的法官们利用农闲时机召集本村被告到巡回办案点应诉,依法进行案件审理和调解工作,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过程中还使得大部分案件当庭履行。他们的工作不仅使当地群众感受到了巡回办案的便利,做到了庭审与农活两不误,大大的提高了审判效率,仅2008年10月份以来,该庭就有近20件民事案件通过“假日法庭”的方式给予调解和审理。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高度赞扬。
精心调解息纷争
法庭工作的对象大部分是农民,如何应用法律途径,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是法庭法官面临的主要问题。滨海法院以“阳光审判促公正,司法为民促和谐”为理念,在民商事审判中坚持“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要求,强化诉讼各个阶段调解工作,始终把维护辖区稳定、构筑和谐社会的新农村作为开展审判工作出发点和立足点,将调解理念贯穿于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审判全过程,捕捉稍纵即逝的调解时机,积极推行全程“七步调”,即“送达调”、“答辩调”、“即时调” “听证调”、“庭中调”、“庭外调” 、“庭后调”等调解方式;同时,在法庭工作中,构筑全方位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建立起“二五八”调解网络制度、“三级调解程序”制度、“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调解员业务指导制度、“纠纷告诉引导”制度等指导工作制度,形成法院调解+人民调解的“大调解”格局,将人民调解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实现了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同时在调解工作中始终坚持“四心”,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有耐心,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激化有恒心,评判是非责任公心;使民间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大大提高,2008年以来,各基层法庭新收涉农案件895件,调解撤诉603件,调撤率为67.3%。基层人民法庭高质量的调解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成为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保护神”;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宣传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实现“案结事了”。
关注弱者伸援手
滨海法院积极打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济渠道,为农民兄弟诉讼提供实实在在的方便。针对农民的法律能力较弱,经济条件差,诉讼请不起律师,诉讼不方便以及现行法律规定在损失赔偿标准上还存在城乡差别等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采取了四项对策:对未请律师的农民,加强诉讼指导,并适度扩大调查取证范围;扩大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范围,涉农赡养案件基本做到就地办案;对进城务工农民及失地后生活在集镇的农民,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上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确定;对涉农群体性纠纷加强调解和协调,让农民及时获得赔偿款,做到案结事了.滨海法院还针对民工受侵害现象普遍存在的特点,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对审理民工案件一律实行“四优先”工作制度。对涉及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给予立案,并在第一工作日移送合议庭审理;对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合议庭法官发挥庭前调解审判职能,在立案后第一工作日口头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及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次日就安排开庭审理予以审结;对民工申请执行的案件,坚持做到特事特办,排除干扰,保证民工案件的裁判得到及时执行,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兑现;遇到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优先给予减免诉讼费用;让民工感到“有理无钱”也能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来,滨海法院共受理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11件,批准缓、减、免诉讼费计人民币20000余元,切实做到了“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冤情而得不到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