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好心留人吃饭,并以好酒热情招待,谁知“热情”过头致人饮酒过量而死亡,同桌吃饭的人都成了被告。日前,江苏省滨海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与死者同桌吃饭的三被告分别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5万元。

20081216,张某因地里农活忙,便请邻居王某、陈某、赵某帮忙。一天的活干完之后,张某心存感激,留三人吃饭,三人好意难却。张某摆上酒菜,四人开始饮酒。喝酒前,赵某声称自己酒量不行,不便多饮,另外三人极力劝酒,赵某无奈喝了几杯,但很快就出现胸闷、头晕等症状,于是赵某打电话给他的哥哥,请哥哥帮忙带自己去医院检查。赵某的哥哥到张家后,三人却将他挡在门外,说赵某没事,正趴在桌上休息,赵的哥哥信以为真,就离开了张家。三人继续回屋喝酒,渐渐的他们发现赵某趴在桌上一动不动,三人这才连忙将赵某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确认赵某已经死亡。

赵家遂一纸诉状将三人告上法庭。法庭上,三人辨称自己不知道赵某的酒量,并且又及时送赵某去医院抢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在吃饭前已经声明不能喝酒,但三人极力劝酒,并且在死者打电话给自己的哥哥时三人没有让死者的哥哥进屋,而错失对死者的抢救时机。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等三人在饮酒时对赵某负有注意和关照的义务,但三人均未尽到义务而导致赵某死亡,理应负有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三被告分别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