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喝酒致人死亡 未尽义务理应赔偿
作者:陆林 陈雷 发布时间:2009-01-14 浏览次数:1081
本网盐城讯:好心留人吃饭,并以好酒热情招待,谁知“热情”过头致人饮酒过量而死亡,同桌吃饭的人都成了被告。日前,江苏省滨海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与死者同桌吃饭的三被告分别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5万元。
赵家遂一纸诉状将三人告上法庭。法庭上,三人辨称自己不知道赵某的酒量,并且又及时送赵某去医院抢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在吃饭前已经声明不能喝酒,但三人极力劝酒,并且在死者打电话给自己的哥哥时三人没有让死者的哥哥进屋,而错失对死者的抢救时机。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等三人在饮酒时对赵某负有注意和关照的义务,但三人均未尽到义务而导致赵某死亡,理应负有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三被告分别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