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12,江苏省建湖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江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8815上午,被告人江某从上海乘坐苏J02632号大客车前往建湖县上冈镇办事。上车时,该车乘务人员说明该车经过204国道,江某就与乘务员说好到上冈让其下车。由于该车在途中改变了行驶路线,未经过上冈镇,从而耽误了江某办事,江某与乘务人员发生了争执。当日中午,江某携带空酒瓶一只,到大客车返回时必经路段等候,准备向车主讨说法。当大客车行至204国道草堰口路段时,江某招手示意停车未果,便将手中的空酒瓶砸向行进中的大客车前挡风玻璃,造成玻璃破裂。由于驾驶员处置适当,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江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被告人江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