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后又反悔 调解照顾弱势群体
作者:刘响雷 刘谦 发布时间:2009-01-13 浏览次数:919
本网无锡讯:五年前,一场事故造成外来务工人员庄某多处骨折,当时,庄某与建筑商签订了赔偿协议。五年后,庄某以协议不是本人真实意思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建筑商再次赔偿损失共计12万余元。而建筑商以对方属恶意诉讼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最终,在法院的调解工作下,以建筑商再次给付补偿款15000元一次性了结。
庄某是来自安徽的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油漆工作。2003年4月,庄某在江阴市某电厂进行发电机组维修工作中不幸摔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并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庄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建筑商承担了3万余元医疗费,并且支付工资及误工费15000元。
案件审理中,庄某提出,当时考虑到如果不签字可能拿不到任何赔偿,而且受伤后家中急需用钱,无奈在协议上签了字。而被告建筑商认为,当初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庄某签订协议后反悔属于恶意诉讼,因此拒绝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按2004年的赔偿标准计算,建筑商的赔偿已基本到位。考虑到庄某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经济条件确实较差,于是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建筑商再次给付庄某补偿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