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犯三罪 数罪并罚获刑六年
作者:金永南 刘华 发布时间:2009-01-13 浏览次数:1208
本网南通讯:被告人王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本应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做人,但王某某却打起了“拎包”谋财的主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