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9,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红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20086月某日下午,施某至启东市汇龙镇城河新村其朋友秦某家玩,乘秦家人外出之际,在卧室一红色皮箱内窃得黄金戒指1枚(重5.16)、黄金手链1条(重19.66)、黄金项链1根(重23.37)、黄金耳环1副(重4.99)后迅速离开现场,部分销赃得币4000元。经鉴定,上述黄金首饰价值13137元。案发后,赃物折价款已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200895,施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红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施红宇在公安机关通知后能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