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苏州市虎丘区法院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创建和谐诉讼秩序、维护和谐司法环境方面加大了探索与实践力度,采取四项措施,搭建刑事恢复性司法诉讼平台,力求以司法和谐促进并推动社会和谐。今年已办结刑事恢复性司法案件25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界定案件适用范围,做到有据可依。和区公安、检察、司法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开展恢复性司法工作的暂行规定》,将适用案件范围具体细化为四类案件,确立两个前提条件,并明确排除了涉黑、涉恶、职务犯罪案件的可适用性,在刑事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上确立了硬“杠杠”。

二是规范案件操作流程,实现透明操作。确定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自愿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上注重分阶段循序展开。对案件受理前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法审查核实;在案件受理后首先进行庭前和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则恢复正常诉讼程序,从而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

三是引入社区评估机制,凸显和谐矫正。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按照宽缓量刑原则处理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了防止在群众中产生“以赔代刑”的误解,建立起“审前评估”机制,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对被告人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在量刑时最大限度地减低被告人对被害人及社会的抵触。

四是加强判后巩固工作,提高和解实效。对适用刑事恢复性司法的案件着力做好延伸矫正工作:建立档案跟踪到位,定期回访监督到位,加强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定期督促到期义务的履行,以彰显刑事和解的诚信基础,保障被害人利益实现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