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活动中受伤 学校无责小肇事者家长被判赔
作者:张明 龚甬钰 发布时间:2009-01-08 浏览次数:988
本网无锡讯:一年级的小学生小婷(化名)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被同学在腹部打了一下,造成腹部外伤。家长将学校和肇事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4万余元。无锡滨湖区法院判决肇事方家长赔偿医药费7791元;并认定学校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日前得到无锡市中级法院的维持。
小婷在锡某小学一年级就读。
肇事学生小云的家长在支付了1000元后,认为学校组织活动不到位,小婷自身也有错,应由各方分担责任。
校方代理人表示,老师发现小婷的伤情后,及时救治,不存在过错,应由肇事方赔偿,也拒绝小婷家长的索赔。
无锡滨湖法院审理后还查明,学校为举办活动制订了应急预案,要求班主任负责本班级全体同学的安全教育,全程跟班,维护好秩序。班主任活动前也对学生进行了安全常规教育。法院认为,小云打小婷腹部致她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云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举办活动中,准备了应急预案,对学生进行了安全常规教育,事后立即将小婷送到医院诊疗,避免了小婷伤势的加重,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在处理此事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