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法院审结一起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违法套取现金1.5亿元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十万元;本案所涉非法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810月至20107月间,被告人龚某结伙被告人陆某虚构经营场所,向多家银行申领了25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在苏州、无锡、南京等地设点,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并按照刷卡金额的0.5%3%收取手续费,刷卡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54437619.9元;被告人黄某帮助被告人龚某、陆某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9728388.92元;被告人龚某、陆某明知被告人吕某、高某、杨某、方某、孙某、黄某等人购买POS机用于刷卡套现,仍将POS机出售给被告人吕某、高某、杨某、方某、孙某、黄某用于非法套取现金,刷卡金额达人民币140008635.1元。其中被告人吕某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40438656.17元,被告人高某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26069100.82元,被告人杨某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20846540.9元,被告人方某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19302980.49元,被告人孙某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15350881.5元,被告人黄某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40189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陆某、吕某、高某、杨某、方某、孙某、黄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刷卡金额分别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黄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刷卡金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