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江苏省响水法院对一起丈婿合伙药死他人鱼塘案,被告人陈某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系陈某女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628晚,被告人陈某为泄愤报复,与被告人张某至响水县老舍乡四烈村李某承包的鱼塘,被告人陈某指使被告人张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药鱼药水(含硫丹成分)投入李运杨承包的鱼塘中,致塘中鱼死亡。经物价鉴定,被药鱼损失价值人民币83009.53元。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投毒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同时依法应当承担被害人民事损失的赔偿责任。结合自首和赔偿经济损失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处被告人陈某承担被害人43009.53元的民事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