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15,淮阴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这是近年来该院判决“拒执罪”的首例。

两年多前陈某因与朱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起诉到淮阴区法院,该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朱某的申请,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陈某的变型拖拉机一辆。2006125日,淮阴区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朱某损失528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500元。同日,陈某擅自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变型拖拉机变卖,且所得价款不偿还赔偿款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且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