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6,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建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6810日起,朱某与携款潜逃的原启东市万安信用社职工沈某一起途经上海、苏州、郑州前往缅甸赌博。朱某在明知沈某携巨款潜逃的情况后独自回国。20069月,在沈某打电话的要求下,朱某再次赶到缅甸,向沈某提供了人民币1000元,用于沈某在当地的生活、就医。直至20071215,沈某迫于法律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建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