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监控设备低劣 业主告开发商更新
作者:孙海雷 王红 发布时间:2009-01-06 浏览次数:889
如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此义务,则按照现行同规格普通普及型监控设备设施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原告射阳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2006年5月,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射阳某小区补建监控设备设施,但在2007年元月,就发现该设备质量低劣,常出故障。同年10月,在同被告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及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协调解决,但至今仍未能解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更换射阳某小区监控设备设施,器材名称和规格程式同己建设备,并达到质量标准,价格为24792元。
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为被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己没有管理、维护小区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射阳县某小区设立业主大会,
法院认为,射阳县某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南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小区安装监控设备设施,该监控设备设施在使用很短期限内常出故障,摄像镜头无法起到应有的监控作用。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有维修、更新的义务。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