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无视公司考勤制度,未遵守刷卡、登记规定,连续多日旷工违纪,职工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并依法驳回了违纪职工的诉讼请求。

因经营管理不善,顾某工作的电子管厂严重亏损,被迫宣告破产。后顾某被安置到另一国企工作。19996月,顾某与新公司签订了一份自19999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9月,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未与顾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月,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向顾某发送岗位变动通知,将顾某调至车间工作。同月28日,又以顾某已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顾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公函。原来早在20077月,公司就向包括顾某在内的职工公示了考勤制度,规定自200771日起调整作息时间,刷卡上下班,当日如未带卡,必须在门卫的考勤簿上签名登记。无故未打卡、登记且事后未提供书面说明的,以无故旷工处理。公司员工手册中也有明确规定,年度内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的将被公司辞退。

20083月,顾某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安置费共计11万余元。同年58日,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顾某的各项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顾某不服,向北塘法院提起了诉讼。

顾某主张,自20077月起其因考勤卡遗失没有补办无法刷卡,公司领导同意其享受特殊待遇,且不需要在门卫考勤簿上签字。此外,公司一直发放其工资,说明其没有旷工,其月工资低于同年5月份前的原因是其要求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及员工推荐其写检举信引起的。20081月,其收到公司调令,因要求公司说明调动原因、工作内容等,受到公司威胁,后不敢上班,而公司对其停发工资,并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

公司则辩称,顾某自20077月起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其多次对顾某教育无果,因此其有权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合同,不需承担经济补偿金及改制企业安置费。公司并不承认顾某有无需刷卡和登记的特权,其认为根据刷卡记录及门卫登记记录,可以证明顾某存在多次旷工的违纪行为。

法院认为,顾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改制后虽未与顾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故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职工多次旷工的将被辞退”的规章制度,顾某在手册上的签字行为已表明对次规定其是清楚的,而顾某的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顾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法院依法驳回了顾某的各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