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试驾,不料十分钟不到竟然发生车祸。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公司因索赔问题发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近日,吴江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试驾人向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今年428日下午,吴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试驾宝马X3时,由于疏于观察导致操作不当,不慎撞上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和汽车销售公司就车辆维修费问题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汽车销售公司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10万元及车辆贬值损失费3万元。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吴先生在试驾前签订了试乘试驾承诺书,承诺书中约定试驾人在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试驾人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损坏的宝马车在今年426日已登记上牌,属新车,故吴先生还必须承担车辆贬值损失。

 

吴先生则认为,他在试驾时对车辆情况和试驾路段都不熟悉,属于一种高风险商业活动。尽管自己在试驾前签订了试乘试驾承诺书,但承诺书中将全部的损失要求客户承担,免除原告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此外,公司指定的陪驾人员没有尽到相关的指导义务,也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所以汽车销售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认为,在本起事故中,吴先生在试驾过程中疏于观察、操作不当,不慎撞上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故车辆的维修费用由其承担并无不妥,但如果是公司陪驾人员未尽到提示义务,也应承担部分相应责任,而不能以承诺书来要求免责。经过道赔庭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各让一步,由吴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10万元,汽车消逝公司也放弃了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如今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消费已经进入普通家庭,试乘试驾中引发的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汽车销售公司应该作好试驾人员的驾驶资格审查,对试驾车辆的性能进行详细介绍,选择好试驾路线,选派经验丰富的陪驾人员,而不是简单地签订承诺书免除自己的责任。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销售公司还是不能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