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原告李某起诉称:2004918,原告李某购买第三人任某的小型汽车一辆,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5810,原告李某将该车卖给被告何某,双方也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载明:此车手续齐全;被告何某买受后,如有后果,原告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车款原告李某已收取;车辆过户由被告何某承担;等等。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李某和被告何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为有效的协议。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何某于2005810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从形式上判断,该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依法成立,在未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前,应推定该合同是有效的。根据该合同记载的内容和原告李某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原告李某已将该合同的标的物小型汽车交付被告何某,被告何某也已将车款支付原告李某,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并未产生争议。因此,在没有任何人对该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告李某与该推定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李某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有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据此,该院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