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对行政“诉讼掮客”说不
作者:沙友飞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08-12-24 浏览次数:515
本网南通讯:日前,南通中院行政庭在审查公民代理人身份时,取消了一名行政案件非正常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近年来,南通中院在受理、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委托公民个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日益增多,部分代理人出于个人目的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尊重案件事实,有的还制造事端,激化矛盾,给和谐社会建设带来极大危害。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南通中院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同时,严格审查一般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对冒充当事人亲朋的行政“诉讼掮客”,不许可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是严把公民代理审查关。公民代理人应出具详细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于法律政策水平低劣,道德品行差,严重扰乱诉讼秩序,从事公民代理营利活动的,严格限制其代理资格。
二是实行代理前告知制度。在案件审理前将委托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本人,确认公民代理人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让其明确公民代理人可代表其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明确公民代理应属于无偿代理。同时,明确公民代理人因代理活动中重大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赔偿等。
三是赋予诉讼对方当事人异议权。设立这一权利的基点在于当事人对于自身利益的关切。从实践中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对于公民代理人扰乱诉讼秩序,妨碍纠纷有效解决意见最大的是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因此,设置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将有助于发现不合格的公民代理人。当然异议的提出必须佐有相应的证据,遵循一定的程序。
四是加强司法行政管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将公民个人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纳入管理轨道,就其服务宗旨、服务原则、服务范围、收费、工作纪律、工作责任、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