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反映多起道赔案件中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引发“赔偿难”应引起重视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08-12-23 浏览次数:1240
近年来,溧水法院受理的因驾驶摩托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侵权案件日渐增多。今年以来共受理因摩托车驾驶员违法驾驶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侵权案件52起,并导致3人死亡,16人重伤,39人轻伤。其中49起案件中的摩托车车主未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以及三责险等各类保险,致使了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不仅加剧了“执行难”,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极易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违法驾驶现象严重。许多摩托车在行驶的时候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牌、无证驾驶、闯红灯、逆向、反道行驶的现象时有发生。溧水县城区有许多载客营运的摩托车,该类摩托车为了降低成本,经常超速行驶、超额载客,是酿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二是农村道路上交通事故占较大比例。由于农村道路相对较窄,路况较差,一些平交道口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摩托车驾驶员疏忽大意,在平交道口不减速,在拐弯处不鸣号,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摩托车在农村道路上行驶磨损较大,却疏于保养和维修,也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导致一些性能不佳的“病摩托”和零部件确损的“残疾摩托”仍旧行驶在道路上,形成了严重交通事故的隐患。
三是摩托车车主参加保险意识薄弱。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购买相应保险。但实践中许多摩托车主怕花钱,或存在侥幸意识,均未购买“交强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在购置车辆时购买的“交强险”过期后也没有续保,自身经济实力也有限,导致事故发生后侵权人“赔偿难”。
针对以上情形及特点,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要加强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教育。既要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员的技能培训,在发放摩托车驾驶证时要认真培训、严格考核,提高其驾驶技能,还要广泛开展摩托车驾驶的安全意识教育,有效提高其安全意识。
二是要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对违法驾驶的摩托车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摩托车更要进行严厉打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未按规定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可处以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此数额对于原本较低的摩托车保险费,显然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应适当提高罚款数额。
三是要创新保险形式。一方面要创新“交强险”缴纳的形式,由于摩托车“交强险”费用较低(按排量不同,分为80元、120元和400元3个档次),可将5年的保险费用在车辆购置时预收;另一方面增加新的险种,对于可以载人的摩托车,应强制规定购买“乘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