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审理一起以剥树皮方法毁坏他人林木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作者:许松 发布时间:2008-12-23 浏览次数:552
本网宿迁讯:近日,泗洪法院审理一起以剥树皮方法毁坏他人林木的破坏生产经营案。法院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均系泗洪县金锁镇大门村村民。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纠集他人采取剥树皮的方法,毁坏他人正在生长的林木,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两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