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泗洪法院审理一起以剥树皮方法毁坏他人林木的破坏生产经营案。法院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均系泗洪县金锁镇大门村村民。20083720许,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以王某某等人在本村河堤上栽植的树木影响其农作物生长为由,纠集本村村民朱某等10余人持镰刀等工具,将王某某等人所栽植的477棵杨树树皮全部剥掉,致其被剥皮的胸径小于5厘米的杨树死亡92棵。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纠集他人采取剥树皮的方法,毁坏他人正在生长的林木,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两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