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出台《意见》基层法院普设“人民调解窗口”
作者:顾建兵 发布时间:2008-12-23 浏览次数:556
本网南通讯: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诉调对接”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南通市委政法委和南通中院联合发出《关于在人民法院设立调解窗口的意见》,决定在基层人民法院普设“人民调解窗口”,以进一步委托社会力量协助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意见》规定,各基层法院要在立案部门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由调处中心指派1-2名调解员组成,司法行政部门、调处中心可以采取短期轮训的方式,定期轮换驻窗口调解员,各基层法院应当为人民调解窗口配备1名辅助人员,负责案件登记、文书材料移送、卷宗装订归档、数据统计以及联络协调等工作,驻窗口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调解技能和经验,热心群众工作和调解工作,熟悉法律知识及诉讼工作程序,经司法行政部门与调处中心推荐后,由基层法院审核确定。
《意见》明确,可以通过调解程序解决的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可以协调解决的行政争议以及其他可以通过调解、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都可以由人民调解窗口开展诉前调解。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借款借贷、人身伤害等纠纷应当着重调解。驻窗口人民调解员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调解诉讼案件,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请,协助调解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诉前调解未成功但存在调解可能的诉讼案件,应当积极采取特邀调解,驻窗口调解员应当配合。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人民调解窗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纳入作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考核的内容,对调解窗口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动调解窗口工作规范化;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确认调解协议,依法及时审理涉及调解协议和调解未成功的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使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手段和主要程序,实现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和纷争,有效减轻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降低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