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后长期请“病假”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游进国 刘琼 发布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885
2018年1月,科讯音响公司员工小敏骑电动车上班途中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时负有主要责任,因小敏受伤,医生建议其休息至2月7日并开具了病假条。小敏遂向公司提出需要请病假休息,公司予以批准。2月8日,小敏称自己身体不适,向单位的石科长邮寄了请假条,要求再行休息2个月。4月7日,小敏再次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公司批准其再休息2个月。科讯音响公司没有批准小敏的此次申请,而是要求小敏于5月4日至公司上班,小敏仍未去上班。5月21日,科讯音响公司以小敏违反劳动纪律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为此,小敏向虎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万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依法判决,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病假?事假?
小敏称:“因为身体不适,我才向单位请病假,没能提交病假条是因为医院的医生不给我开,我也没办法。”同时,小敏还提出,在病假期间,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其工资,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
科讯音响公司称,小敏的病假早在2月7日就已经结束了,公司也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了病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基于对员工关心照顾的考虑,同意了小敏休假的申请,但是这个假期是事假不是病假。后来公司已经明确不同意原告的事假,要求她到岗上班,她仍然旷工了半个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情合理。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中均明确约定员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早在2017年,小敏就已经签收了《员工手册》。
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本案中,科讯音响公司实施的《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开除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送达给了小敏,可以作为科讯音响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小敏在2018年2月7日的病假期满之后,其虽以病假理由向公司再次请假,但却未能提交任何的医嘱等资料,病假缺乏合理的依据,应当认定为事假。在事假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小敏无辜旷工,科讯音响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小敏予以开除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连线】
用人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权制定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只要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并且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劳动者应当勤勉履职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