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被告人周某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抢夺他人金项链,也为自己“抢”来三年牢狱之灾。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赃物折合人民币6377元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予以没收。

审理查明,20068月至20089月间,被告人周某因经济拮据,产生抢夺他人财物的念头,在东台市台南镇、广山镇、五烈镇驾驶二轮摩托车,乘人不备夺取他人金项链,抢夺作案7起,其中3起未遂。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抢得的4根金项链合计价值人民币7077元,未能抢得的3根金项链合计价值人民币559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66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夺罪,应从重处罚,但部分抢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抢夺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