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在受理前或申请执行前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即在当事人起诉前就告知其败诉或执行不能风险责任的承担。这一做法,增强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对立情绪,使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程序都能健康有序地顺利进行。

近年来,该院实行在诉前向当事人发出诉讼风险责任承担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须知等。通过这些法律文书一是告知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形成过程,主张债权的证据,对对方当事人在诉前的财产提供证据,或提出财产下落,便于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当事人如果举证不能,或诉讼能力不强,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三是如果对对方的财产下落举证不能,可能存在执行不能完全兑现的风险。

该院实施诉前告知风险制度后,案件审结出现四多一少的可喜现象。四多即,一是当事人依据实际提出诉讼请求的多。当事人在立案前慎重起诉,不随意扩大事实,不随意扩大诉讼请求,压缩了诉讼请求的水分。二是当事人积极举证的多。不少当事人在证据未收集完毕前没有胜诉的把握,不急于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多。2008年以来,对涉案财产最大限度地采取保全措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非常好。四是当事人积极配合的多。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积极查找涉案财产下落,当事人与法官之间配合默契,心顺气顺,诉讼周期大大缩短。一少即缠诉缠执的少。由于诉前当事人对诉讼风险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因而,一旦出现败诉或难于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也能对法官的工作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