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法院“四项机制”促执行和解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8-12-19 浏览次数:452
本网徐州讯:丰县法院大力推行执行和解,不断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建立案件摸底机制。执行人员接手案件后,首先通过阅卷熟悉案情,根据执行标的的性质,制定执行预案,以便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对执行标的为财产的,多渠道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对执行标的为行为的,找准切入点,积极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
二是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对存在和解可能性的案件,侧重于加强当事人双方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强化当事人的执行和解自主意识,把执行和解的主动权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再由执行人员参与到和解中去。
三是建立执行分解机制。不断拓宽执行思路,确保和解工作有法可行。对债务纠纷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在被执行人不能一次性偿还的情况下,建议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订立分期付款的协议。
四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强调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敦促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房管、交通、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查封、冻结、划拨有关财产和款项,强制其履行还款义务,以促使案件和解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