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货车在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另一货车时,因牵引钩突然断裂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行车车主不幸身亡,当运输公司对死者作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意外事故属保险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于是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须承担其第三者责任险。

2006727,城东运输公司的何某驾驶货车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八达运输公司的货车,不料八达公司的货车前部右侧牵引钩突然断裂,使得该车右侧前部与何某驾驶的货车相擦,何某的货车顿时不受控制驶入路左,撞倒了正在骑自行车的潘某,致使潘某跌地,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此为意外事件,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经调解,城东运输公司与八达运输公司共同赔偿潘某家属18.5万元,并约定由双方各自承担9.25万元。事后,城东运输公司向被告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遂具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意外事件确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但由《合同法》规定可知,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尽提请注意义务,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格式条款不再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尽提请注意义务,故应认定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城东运输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7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