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徐州贾汪区法院向戚德民送达了上诉状副本。戚德均、戚德民兄弟之间的企业产权之争将对执二审法庭。

江苏白集集团公司砖厂系江苏白集集团公司19908月投资设立的自有产权企业。江苏白集集团公司砖厂在2001628拍卖前一直由戚德均承包经营。2001628,江苏白集集团公司与戚德均签订竞买得主认定书一份,约定,江苏白集集团公司以45万元(包括机械、设备、材料)的价格将自有产权的砖厂拍卖给戚德均。20016292001123,戚德民先后7次向白集集团公司交纳砖厂购买款计20万元。江苏白集集团公司砖厂在2001628拍卖后一直由戚德民承包经营。20011120,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等五部门以徐墙领字(2001)第8号文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和直属单位下发了《徐州市2001年淘汰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通知》,要求淘汰包括江苏白集集团公司砖厂在内的数十家砖瓦厂。20027月,戚德民向贾汪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验收徐州市贾汪区德民空心砖厂生产线,20038月,贾汪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给予批复,认为徐州市贾汪区德民空心砖厂生产线已达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准予生产。20031130,江苏白集集团公司砖厂因未参加2002年度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4318,戚德民在江苏白集集团公司砖厂的厂址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形式向贾汪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了徐州市贾汪区德民空心砖厂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戚德均认为,企业产权应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准。江苏白集集团公司砖厂营业执照虽然被吊销但一直未被注销,自己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又是竞拍合同的签订者,故企业产权仍归自己所有,要求戚德民归还砖厂。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效力,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但企业内部仍应以实际出资确定企业的产权。戚德均虽以自己的名义竞买取得江苏白集集团公司砖厂,但江苏白集集团公司砖厂的实际出资购买人是戚德民,该厂已由戚德民实际经营多年,戚德均未参与经营,戚德民已以自己的名义在原厂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企业,故应认定江苏白集集团砖厂在拍卖后的产权属戚德民所有。经多次调解,终未达成调解协议,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戚德均对被告戚德民的诉讼请求。

为了弥合亲兄弟的亲情,法院判决特别指出:本案形式上是企业产权之争,实质是因兄弟之间近年来没有妥善处理矛盾,直至结怨成仇,对簿公堂。从法律关于实际出资、实际经营的角度分析,砖厂应归戚德民所有,但应当看到,戚德均为砖厂的原承包人,其前期经营行为为德民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戚德均利用自己的优势代为竞标,并将竞买的砖厂交给戚德民经营,这种帮助是显著的,并且不是用金钱能够衡量的,是兄弟亲情的体现,无论砖厂发展到什么状态,戚德民都应记住戚德均曾经的自愿无求的帮助。同理,砖厂实际由戚德民出资购买,经过多年的努力,历经改造,才使得濒临关闭的砖厂起死回生,戚德民的辛勤劳动也应得到戚德均充分的尊重。否则,以砖厂的经营好坏,作为是否主张权利的依据,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正确面对在砖厂权属问题上产生的分歧,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用亲情弥合分歧,再创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