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方式结案,我们心服”
作者:邵海林 能庆和 发布时间:2008-12-18 浏览次数:455
今年33岁的张某是丰县某木材加工厂的职工,去年5月,他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
该案聘请了工会的调解员,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很大,互不相让。法官发现案件诉讼标的并不大,双方对簿公堂的原因是想通过法院争回一口气。为此,承办法官有针对性地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对张某动之以情、耐心劝和,希望能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处理问题;工会的调解员对用人单位晓之以理,指出了在处分职工时存在瑕疵,最终消除了双方的隔阂,达成了和解协议。加工厂支付给刘某生活补助费6200元,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面对逐年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官认为应依法慎重审理,运用法律释明、情绪疏导的方法,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努力化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调解和工会组织的独特作用,积极会同劳动部门对劳企纠纷做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工作,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变通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促使案件审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