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1218,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接受他人宴请,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845中午,孔某邀请陆某并由陆某驾车一同去饭店吃饭,陆某饮酒后先行驾车离去,途中与路旁的电线杆相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陆某妻子张某与孔某签订一份协议,由孔某补偿张某2万元,张某放弃向孔某索赔的权利。之后,陆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认为孔某没有尽到提醒、阻止陆某酒后驾车的安全保护义务,起诉要求孔某赔偿各项损失3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过专业的驾驶技能培训和考核,具有独立思考和综合分析判断的能力,其对国家法律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以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应当是明知的,陆某饮酒后驾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孔某邀请吃饭与陆某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孔某与陆某妻子张某已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孔某不应对陆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再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