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意外遭遇交通事故工伤待遇、侵权赔偿并行不悖
作者:曹维维 发布时间:2008-12-18 浏览次数:1220
本网南通讯:单位职工上班途中意外遭遇车祸,向肇事者主张侵权赔偿后,职工能否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给予了肯定的答案,支持了职工的请求。
2007年10月底的一天傍晚,季某在上班的路上与同向行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季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季某一直住院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迫于经济上的无奈,季某将肇事者、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247918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季某58000元,车主赔偿季某各项损失共计976831.96元。
由于季某是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经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与单位的交涉过程中,单位表示季某在住院期间和定残后的护理费业经侵权人赔偿,单位不应当支付。于是,季某又与所在的单位产生纠纷,经过仲裁后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对其所受伤害,相关职能部门已认定为工伤,他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尽管季某在受伤后已向侵权人主张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且与侵权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其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在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后是否还可主张工伤赔偿未作出明确的否定性的规定,故季某在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后,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对于护理费问题,法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在评定伤残等级后确需护理的,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因此,护理及支付生活护理费本身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不能因侵权诉讼中获得赔偿而自动免除了其法定义务。据此,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支持了季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