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死在手术台 医院赔偿三万二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8-12-18 浏览次数:961
本网徐州讯:一孕妇产后死在手术台,其家人将病历抢走,医方任由其家人拉走尸体并火化,结果导致无法进行医疗鉴定。近日,丰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患方医方皆有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等损失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本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医方各有责任。患方将病历带走致使对医疗行为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对该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遗体移放太平间,而是由患者家属将尸体拉走火化,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亦具有相应的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患方与医院对本案的损失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4105元的50%,其余50%的损失由患方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