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笔者刚刚从盐城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获悉:盐城中院就独任审判定案管理的热点问题,经过半年多的调研论证,形成了《全市法院独任审判民商事案件评查报告》、《全市法院独任审判民商事案件定案管理报告》等专题报告,出台了《全市法院民商事独任审判案件定案管理暂行规定》,创立了民商事独任审判案件定案管理机制,开创了全省法院系统的先河,得到了省高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市9个县(市、区)法院全面施行。

近年来,独任审判的民商事案件,日益成为基层法院工作中的“重头戏”。据初步统计,民商事案件占了基层法院的80%以上,而独任审判案件又占了民商审判的80%以上,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原属中级法院管辖的部分大标的案件改由基层法院审理,这无疑对独任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加之,当前诉诸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类型繁多、法律关系复杂,独任审判时下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

基于上述考虑,盐城中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出台了《全市法院民商事独任审判案件定案管理暂行规定》,对独任审判案件定案管理所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管理的案件范围、定案管理的规则和程序、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例如,规定要求独任审判案件的集体讨论一般采用审判长联席会议、庭法官会议等形式进行,法官人数在5人(含5人)以下的审判业务部门和人民法庭,集体讨论采用全庭法官会议的形式进行。

在此同时,该规定重申,院、庭长定案管理必须遵循集体性原则,院、庭长不得未经讨论提出案件定案倾向性意见;应当遵循有限性原则,确保管理的必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管理行为的繁琐与审判管理权的滥用;不得任意扩大定案管理的案件范围,将新类型案件、易导致群体性矛盾案件等九类规定情形之外的案件纳入定案指导范围,影响独任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分管院长、庭长违反规定径行决定案件裁判结果造成错案的,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盐城中院副院长吴海龙欣喜地说:“当前学术界对如何界定审判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尚存有争议,如何对二者进行准确把握,避免审判管理权的行政化,是个难点。实行独任审判法官与院、庭长双向监督,既明确审判人员的“求助”范围,也对院、庭长的管理范围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

截至发稿时止,该市法院下发的规定施行以来运作良好,基层法院一线法官感到,现在独任审理案件,有了“尚方宝剑”,心里有底了,案件质量有保证了,真正做到了“独任不‘独裁’,定案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