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结一起领取他人医疗补助款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7597.8元及该款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008109,原告刘某与王甲母子二人手持其本家族长辈王某的证明向法院起诉称, 2008324,王乙(王甲父亲)因患急性脊髓炎在徐州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死亡,共花去医疗费61874.57元。因王乙生前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获得17597.8元的医疗补助款,该款被被告王某占有,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证明的内容为:“今有壹万柒千六百元整(17600)在王某手里保管,任何人无权动用,只有王甲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有权动用,特此证明,经手人王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王乙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王乙在治病过程中花去的医疗费报销获得的医疗补助款,应当由原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被告王某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以保管的名义占有该笔钱款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利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