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丰县法院向未成年犯王某的监护人签发了一份“院长监管令”,要求其在王某3个月的考验期内实施十项行为监管,并及时向法院汇报未成年人罪犯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等。

院长监管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判决或暂缓判决的决定生效后,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发出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的书面指令。该举措是丰县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的现象,在探索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新路子的过程中而推出的。

针对免予刑事处分、单处罚金、缓刑或管制、刑期与羁押期相同可立即释放的非监禁未成年罪犯,该院向其监护人送达由院长签发的“监管令”,督促监护人履行如下监护职责:禁止未成年罪犯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及时制止和纠正未成年罪犯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不良行为;积极配合法院、公安机关、学校、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考察、帮教;定期以书面形式汇报监护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