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司法融贯社会深入民心
作者:娄银生 发布时间:2008-12-17 浏览次数:700
为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不仅是一个司法能力和工作方法问题,更是一个政治立场、群众感情的问题。2008年,在我国东部沿海10.26万平方公里的江苏大地上,千个法庭、万名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围绕民生、民权、民主这一司法活动的核心目标,通过办结的70万件各类案件,将司法融贯社会,生动显现在践行科学发展观进程中,对“求结”到“求质”的深刻理解与不懈努力。
将法律交给人民
今年以来,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大幅增长,许多基层法院超过百分之百。数字的变化,官司的增多,其中原因之一是人们的维权意识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方法理性了,处理矛盾的手段成熟了,消愁解怨的渠道畅通了,发生这一变化来自更多的人们学法、懂法与用法。而把法律交给群众,引导、提高人民群众自我解决纠纷的意识与能力,作为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方法。
随着审务进社区活动在南京市两级法院的全面实施,古都向社会打开了一扇现代司法文明的窗口。审务进社区,通过社区巡回法庭,就地开庭调解,当庭审判,以案释法。玄武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楼阁共用部分使用纠纷的案件中,发现原被告居住的小区内,住户占用楼房共用部分的现象十分普遍,此类案件时有发生。主审法官直接在小区就地开庭,在调解无效后当场作出判决,该案的现场审判起到了明显的示范作用,该小区占用共用部分的纠纷明显减少。
司法如何体现民意民心,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自今年6月起,淮安市中级法院在全市开展为期5个月的“十百千”法律宣讲活动,即“选十部热点法律,挑百名优秀法官,开千场法治讲座。”而此项活动针对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法律问题,并紧紧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对此,淮安市委、市政府高度评价,该市经贸委主任童玉祥喜出望外:“全市法官送法进企业,无疑是雪中送炭啊。”
将方便留给百姓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职责。
日前,盱眙县法院桂五法庭的两名法官这天下午在陈郢村的地头摆好桌椅,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身有残疾的陈某在法官的调解下,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而原告在签字后,即下地忙她的农活去了。媒体称这“官司不在大小,纠纷不在难易,都一样用公心、用诚心去办。”全省各地法院在破解当前最突出的民众温饱、就业、土地、居住、医疗、最低保障等民生难题中,将麻烦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群众,让群众少跑一趟路、少走一扇门、少花一分钱。
在滨海县,法官携带各种手续和法律文书骑摩托车上门送达、当场调解、就地开庭,被辖区群众亲切地称为“摩托合议庭”,这是该院在开展“便民村村行”活动的一项内容。该院实行假日开庭、预约开庭、现场开庭等三种开庭方式;推出摩托合议庭、快捷法庭和便民审判点三大审判方式;开展便民诉讼走访活动、护民法律宣讲活动和利民调解工作指导活动三项活动。在“便民审务村村行”中,该院及各人民法庭主动与各乡、镇司法所、调委会、农村民调组织沟通,由各基层人民法庭在辖区15个乡镇设立33个“巡回办案点”,使流动巡回审判方式变为固定的巡回审判点。
将司法融贯社会
“585元,这是一起民商事案件审结的直接司法成本。”记者了解到,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最近对各类案件的办案成本,包括纸张、通讯、差旅费用等作出测算。但是,通过诉前调解,一起纠纷被调解成功的处理成本仅为95元,而当事人所要付出的调解费用却为零。
全省各级法院以诉调对接为纽带,积极将司法融贯社会、体现民意。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密切合作,通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窗口、诉前调解服务中心等形式,积极开展“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省13个省辖市中已有11个近30家基层法院开展了这一试点工作,涌现出钟楼、吴中、滨海、下关、港闸、金湖法院等一批不同形式的典型。今年8月上旬,省法院又在常州召开了诉前调解工作的全面推进会,使这一工作由试点进入了全面推广的新阶段。
此外,省法院联合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消协等单位,在全省法院中广泛开展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工作,并制定了“诉调对接”相关的制度与程序。目前全省已初步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三大对接,即人员互动对接,诉调程序对接,常态工作对接。如各级法院仅从工会中,就选聘了483名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据省法院民一庭庭长刁海峰介绍,全省目前已由工会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劳动纠纷案件324件,调解结案193件,调解结案率达59.6%;全省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57个,审理案件数为9208件,调解结案数为4379件,调解率为47.5%。
省法院实践表明,司法不能神秘化、冷漠化、高傲化,不能与人民群众的感受与生活相脱离,在忠于司法职守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是不可能达到司法的社会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