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越权处理事故 车主受损怒讨说法?南通港闸法院审结首例姓名侵权案
作者:孙兴旺 王美荣 发布时间:2008-12-16 浏览次数:1245
本网南通讯:挂靠他人公司经营的货车因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私下已经协议解决,孰料被挂靠公司竟背地里冒充车主授权改变了原赔偿协议,造成车主损失。
2003年12月,原告刘某将自己实际所有的1辆货车挂靠被告运输公司营运,双方订立有书面的挂靠协议。2004年1月,刘某驾驶被挂靠货车与李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客车乘员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后果。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刘某分负事故主次责任。2004年2月,刘某、李某、高某三方私下达成事故处理协议,根据协议刘某应从李某处获得50983元的车损赔偿。然而,2004年10月,在交警部门主持的事故调解中,被告运输公司负责人季某未经刘某同意即持伪造的刘某签名授权委托书(运输公司在另案中认可季某系职务行为)与李某、高某重新达成事故处理协议。而根据第二份实际未获授权的事故协议,刘某实际仅获得32000元车损赔偿,与自己亲自达成的协议相比,减少了18983元的应得权益。刘某认为运输公司作为所有车辆被挂靠单位虚构实际车主授权处理事故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而且理应为因此造成的损害“埋单”。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后协商维护了原告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