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公问题预防机制初探
作者:江秋红 许西海 发布时间:2008-12-15 浏览次数:1235
执行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公正诉求在执行环节失守,则必然导致正义在整个司法阶段的沦丧。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多种制约执行公正的因素。这些因素中既有人为的因素,比如执法者的素质不高等,也有制度本身的因素。
一、执行不公的具体表现及后果
一是对申请执行人不公正,具体表现为:申请人就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人员却迟迟不采取执行措施,或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听任被执行人员转移、挥霍被执行人财产,或者与申请人讨价还价,要求按执行标的的一定比例提成,在执行过程中吃喝卡要,致使申请人通过执行所得财产不抵支出费用,或所剩无几。二是对被执行人不公正,具体表现为:在执行中随意拘捕被执行人,任意扣押财产,低价扣押财产,低价变卖或折算被执行财产,虚开执行费用,过度干扰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等。
二是不良后果。如果法院没有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生效法律文书形同一张白纸,则必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放纵了违法者的行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申请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实现不了其债权,则有可能采取各种非法行为实现其权益,这样必然加剧社会矛盾,其后果是可以想象的。另一方面,败诉方可能因为法院不积极执行而逃避料法律责任,则使其更加蔑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国家的法制建设。个别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违法乱纪,使人们对法院丧失信心,败坏料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后果不堪设想。
二、处理不公的原因
个别执行人员不公正对待当事人,在执行中违法乱纪,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原因,如社会风气不正,执行环境差等,有个别执行人员自身的原因,如不注意加强政治学习,道德沦丧,消极腐化,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指导思想不到位与制度不健全。一是长期以来部分法院领导思想上形成料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在人员配备上没有将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人员安排在执行机制中,在经费上不足额拨付,甚至允许执行机构自行解决办案经费或创收。二是缺乏对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机制,法院内部监督体系不够健全,没有与之祥配套的外部监督和具体措施,其监督作用极为有限。
三、采取的措施
近年来,各级法院一直努力探索有关防范执行不公问题的机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强效措施,如执行法官职责、执行助理职责、外出办案办法、案件移送裁决规则、防范消极执行制度、执行“110”制度等等。强化案件流程管理,从立案、执行、异议、裁决、合议等多角度、多方面来全面规范执行行为,为执行公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效避免执行不公引起的重大事件。
四、处理执行公正的对策和建议
执行程序公正是执行程序所应当具有的公正品质或属性。执行程序公正体现的是对执行过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根据程序公正的一般原理,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范执行不公行为。
一是改变“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倾向。真正认识到执行工作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作用,配备精锐的执行人员,拨付足额的执行经费,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建设一支业务精通、政治可靠,能文能武的执行队伍。
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职能。执行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执行权的运行不可能像审判权那样受到多方位和多层次的制约,执行权是比审判权更加容易被滥用的权力。因此,通过程序来限制执行人员的恣意尤其必要。法院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充分做好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内部、社会监督四维监督体系,限制恣意执行行为。
三是加强执行人权保障。执行人权保障指的是执行行为不得损害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的基本人权,如不得随意限制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损害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人格尊严等。
四是加大社会综合治理力度和反腐力度。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开展反腐败斗争,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形成良好的社会执法环境,保障法院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