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地板店送货上门,运送地板过程中未设立醒目标记也未安排专人留守,买菜回家的陈阿婆为乘坐电梯摔倒在地板旁。事实争相众说纷纭,孰是孰非雾里看花,陈阿婆几番交涉均无结果,一怒之下向南长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李康因家中装修向某地板店购买地板,200848,地板店雇佣人员将地板送至小区6号门外,由送货司机及地板安装工开始卸货,所卸地板横放在6号门内一楼电梯间两扇电梯门之间的电梯按钮所在墙面,靠近外侧电梯门的墙根处。陈香兰回家经过电梯间时,摔伤在电梯间内放置的地板旁,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入院检查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高血压、糖尿病,后在治疗中引发并发症,一度病危。根据陈香兰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陈香兰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均60天为宜。陈香兰以李康、地板店业主刘刚、装饰公司为被告向南长法院提出赔偿医疗费2918.22元、护理费4050元、营养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8189元的诉请。

庭审中,刘刚申请了事发时送地板的司机及搬运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两位证人陈述了地板放置的确切位置,称当时未派人看守堆放的地板,且陈香兰摔伤时二人均不在电梯间,均未看到陈香兰摔倒的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刚所雇佣的人员在运送地板的过程中,将地板堆放在光线昏暗的公众通行的电梯间,横阻在电梯间入口至电梯按钮一侧,阻碍行人正常通行,现陈香兰摔倒在地板旁,其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摔倒的经过,但可以确认地板的堆放方式对其正常通行形成干扰,其损害结果与地板堆放方式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现刘刚雇佣的人员在堆放地板处未设立醒目标记亦无专人留守,对堆放物的管理存在明显瑕疵,故刘刚应当承担对陈香兰的损害不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现其提供的证人证词并不能作为其免除责任的依据,故其对陈香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香兰进入光线昏暗但具有声控照明条件的电梯间后,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亦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地板尚未交付,李康、装饰公司均非堆放地板的管理人,故李康、装饰公司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刘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香兰医疗费人民币2358.67元、营养费人民币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96元、护理费人民币1920元、交通费人民币4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6551.2元,合计人民币11906.67元。驳回陈香兰对李康、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