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法官巧解约定术语化解多年申诉案
作者:闫志开 杨梅花 发布时间:2008-12-15 浏览次数:452
本网徐州讯:近日,上海光明荷斯坦牧业有限公司给徐州中院审监庭寄来一面“辨法析理,公正廉洁”的锦旗,感谢法官通过调解将辗转三年的纠纷彻底了结。
2004年2月,徐州荷斯坦公司与上海荷斯坦公司签订一份《产品经销合同》,约定:徐州荷斯坦公司作为上海公司的一般性许可经销商,如果上海光明荷斯坦公司与徐州荷斯坦公司经销区域客户发生合同约定的产品交易,该交易额应当计入徐州荷斯坦公司的营业额,并且将此笔交易的差价返还,但此差价不得低于市场统一报价之差额。
2004年3月,原告上海荷斯坦公司分别与山东康源奶业有限公司、徐州维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书。徐州荷斯坦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上海荷斯坦公司应支付给其的报酬应为产品代理价与市场统一报价之差额,即人民币796155元(89930美元及6692.9欧元),而上海荷斯坦公司认为应支付给徐州荷斯坦公司产品实际销售价与其产品代理价之差额,即24538美元及3030欧元。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但是对于约定术语“市场统一价”,各方理解不一,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与推定解释,因此,当事人对法院关于该词的认定不服,并引起上诉、申诉等一系列行为。双方当事人都认为真理在握,为争个满意的审判结果而耗费了大量时间人力财力。
为了使展转三年的诉讼能尽快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徐州中院审监庭法官另辟蹊径,在对双方争议激烈的合同条文进行字面解释的基础上,还结合生活情理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条文进行解释说明,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信服。
经过多次坚持不懈的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在已履行完毕的二审判决的基础上,由徐州荷斯坦公司一次性返还上海荷斯坦公司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上海荷斯坦公司也向法院主动申请撤回再审申请。